12月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2020年第53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于世文,市财政局副局长寇瑞国,市商务局副局长李书林,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范得利,解读《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有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切实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潍坊市空气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预计潍坊市今年将淘汰2.4万余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方案》要求,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从“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淘汰,促进更新”“管控结合,加快淘汰”三个方面,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所有人加快相关淘汰工作。
《方案》明确了补贴范围及标准。凡在潍坊市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在此期间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资金补贴。按照“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的原则,根据车辆不同车型和初次登记时间,在2020年年底前淘汰的,每辆车给予4000元至3.2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每辆车给予2800元至2.24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为切实推进淘汰补贴工作,《方案》明确了县市区政府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联动机制、强化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舆论引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取得实效。
《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一、潍坊市今年任务目标
根据实施方案,潍坊市今年淘汰2.4万余辆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二、补贴实施范围及标准
1、补贴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此期间在潍坊市办理报废手续,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2、补贴的标准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的原则,根据车辆不同车型和初次登记时间,在2020年底前淘汰的,每辆车给予4000元至3.2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每辆车给予2800元至2.24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3、有七种情形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一是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潍坊市的;
二是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是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四是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五是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六是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或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七是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1、车辆报废和注销有三个事项
一是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由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是到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运手续注销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三是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补贴的要求
车辆报废后,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车辆所属县市区联合办公窗口,各县市区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申领补贴资金需要携带的六项材料
《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3、资金核发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相关县市区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补贴申报、审核、申领及发放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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