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起,行业迎来一批新政策,除了饱受关注的重卡国六实施之外,其它政策也与企业经营、经销商销售、货车运输密切相关,将给行业带来深刻影响。
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7月1日起,国五重型柴油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功能关闭
2021年6月1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切换及关闭相关系统的通知》,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部以及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联合发《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要求,自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将关闭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机车(机)型信息公开功能。
7月1日起,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40号令表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凡是机动车有排放达标等3种行为之一的,生厂商必须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包括在内。
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现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车一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并且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政策过渡期间,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需要注意是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也就是说以后一辆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金额不可拆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票据关联系统对于虚开、漏开或一车多票、偷税漏税等情况将形成强力打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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