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近年关,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计重收费,全国高速公路对货车实行统一按车(轴)型收费也进入了最后准备阶段。近期,吉林、云南、湖南、四川四省相继出台收费公路货车计费方式。
吉林
12月4日上午,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听证会在长春召开。会议由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来自吉林全省各地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经营单位代表、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共计25人组成听证会参加人。会上,各参加人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总体上同意定价方案。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将货车计重收费方式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会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在充分考虑广大货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车辆通行实际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重新核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
本次计费方式调整,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要求,拟将货车分为六类:
一类为2轴货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收费标准为0.45元/公里;
二类为2轴货车,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收费标准为1.00元/公里;
三类为3轴货车,收费标准为1.50元/公里;
四类为4轴货车,收费标准为1.70元/公里;
五类为5轴货车,收费标准为2.09元/公里;
六类为6轴货车,收费标准为2.25元/公里。
专项作业车依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规定,专项作业车通行费按车(轴)型分类与货车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对于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车(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合法持证的六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六轴货车收费系数(5)为基础,每增加一轴,系数增加0.8的方法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吉林省将于今年12月16日起,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全面实行高速公路入口货运车辆称重检测,非法超载车辆将禁止通行高速公路。
云南
12月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云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进行听证,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等23名听证代表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工作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云南省将严格按照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车型分类统一调整,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通车收费的收费公路。其中,收费数据丰富、能纳入本次测算范围的是截至2019年7月31日前已建成通车的86条收费公路,含77条计重收费公路和9条过站式收费公路,共涉及22个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拟调整方案提出,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客车分四类,将现行二类车中8-9座调整为一类车,其余车型分类不变。货车由计重收费调整为六类车收费,超过六轴的货车,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
拟调整方案根据收费公路原计费模式的不同,对具体路段采用了不同的调整方法。
针对原计重收费高速公路:
客车分四类,基本费率和收费系数不变;货车分六类,基本费率进行平移,合理设置了六类货车收费系数。
针对原过站式收费公路:
客车分四类车,货车分六类车,其中:原按五型车计费收费的路段,客车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和计费系数不变,货车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和计费系数不变,第六类货车采用第五类货车的计费系数;原按八型车计费的路段,客车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和计费系数不变,第四类客车采用第三类客车的计费系数,货车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和计费系数不变。
按拟调整方案,货车车主为获取最大利润,将趋向标准装载重量装载,货车车主通过提高货运实载率,在改革后较改革前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实现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不增加。
湖南
11月27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举行《湖南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按车型收费标准方案》相关定价机制听证会,听取了与会的消费者、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将目前的计重收费调整为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具体定价方案
(一)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制定湖南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如上表所示(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同时,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的省内高速公路路段1类货车,以及G4京港澳高速、G60沪昆高速、G72泉南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省内路段5、6类货车在新标准基础上暂执行10%的通行费减免优惠。
(二)货车桥隧叠加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现行货车计重收费模式下桥梁、隧道以及桥隧群叠加收费标准,按货车质量对应的车型分类转换后,确定货车按车型收费的桥隧叠加收费标准如上表所示(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
(三)货车超限超载收费标准
对超限超载货车(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车道前实施阻截劝返。入口不具备劝返条件的,允许车辆进入后从最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按实际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未从最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或恶意冲关、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货车,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01 、0<超限率≤30%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2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费
02 、30%<超限率≤100%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5倍线性递增至20倍计费
03、100%<超限率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20倍计费
(四)货车大件运输收费标准
6轴及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其实际车型收费。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以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按增加0.5的收费系数计费,增加收费系数最高值为10。
(五)长沙机场高速收费标准
对使用ETC通行长沙机场高速的货车改按实际行驶里程收费,执行湖南全省统一的按车型收费标准。客车和未安装使用ETC的货车仍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六)其它事项
1. 通行费交费费额取整办法。客、货车辆通行每个收费单元,收费费额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计算,ETC车辆同时扣除优惠金额,在出口处按累计计费费额交费。其中,ETC车辆据实交费;非ETC车辆交费费额按1元取整,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2. 除使用ETC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外,对CPC卡遗失等原因不能确认入口信息的客、货车辆,其在湖南省内通行计费按出口站至省内最远距离站计算。遗失、损坏CPC卡的按成本80元/张标准赔偿。
四川
对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四川省目前采用的是“收费基价+桥隧加价”,而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拟采用“基本标准+投资调整”综合核定。《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修订稿)》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11月25日获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进一步修订完善《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新建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鼓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下调收费标准或以其他方式优惠。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高速
一类车基价0.50元/车·公里
《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修订稿)》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包括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报,以及营运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等。
根据修订稿,新建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投资不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高速公路执行基本收费标准。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1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收费标准初次批准上限为1.20元/车·公里。
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六轴以上的货车,收费系数按其轴数的80%计算。
改扩建高速
保本微利“一路一测”
改扩建高速公路包括原路加宽、另建新线、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三种方式。不同方式的收费标准和期限也不尽相同。根据修订稿,原路加宽、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的改扩建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保本微利原则,以“一路一测”方式,重新进行核定,且不超过该办法第九条限价标准。另建新线的改扩建项目收费标准,按新建高速公路核定。
在收费期限上,原路加宽、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的改扩建项目,根据建设投资、技术标准、里程长短、运营成本及拟调整的收费标准等因素,重新核定项目收费期限。另建新线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建高速公路确定收费期限。
动态调整
鼓励高速公路下调收费标准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主要包括运营收益调整、挂钩管理调整、差异化收费、下调收费标准或以其他方式优惠。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决算投资、路网交通量、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情况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合理调整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全省统一评估。具体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严格实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提升。
根据车辆类型、通行区域、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路况水平、服务质量、交通流量等因素,高速公路可实行差异化收费。同时,鼓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根据区域发展、路网状况及交通流量流向变化等情况,下调收费标准或以其他方式优惠。下调或优惠应当明确幅度标准和执行期限,并向批准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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